关于印发《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29 15:44 信息来源: 郴州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

郴州市医疗保障局 郴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

郴医保发〔2022〕6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市医保局依据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9号)和郴州市医保局、郴州市卫健委、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郴医保发〔2022〕63号)文件,对《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郴医保发〔2020〕23号)和《郴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1)》(郴医保发〔2021〕18号)新增、修订和价格调整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形成了《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 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按由高到低逐级递减 10%-15%的原则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不高于三类价格标准的80%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 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互联网远程会诊(含影像学会诊)、互联网复诊、远程心电监测、远程病理会诊、互联网心理咨询等 “互联网+ ” 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执行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20号)。

  五、各地要及时收集《目录》在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郴医保发〔2020〕23号)和《郴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1)》(郴医保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

  2.湖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

  3.湖南省器官移植类手术价格项目表

  郴州市医疗保障局 郴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1.郴州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docx

2.湖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docx

3.湖南省器官移植类手术价格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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